石应权诉向雨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应权,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雨佳,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贵州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林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应权诉被告向雨佳、贵州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应权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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