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尚芹诉唐尚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尚芹,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尚洪,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尚芹诉被告唐尚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尚芹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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