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兵诉柳汉黔、马茂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柳汉黔,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马茂瑶,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
原告肖兵与被告柳汉黔、马茂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兵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兵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肖兵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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