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春贵州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5
原告宋代春,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省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道平,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春诉被告贵州省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代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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