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雪平诉贾洪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童某某,务农,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贾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某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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