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秀诉陶荣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陶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