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银诉刘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6
原告马国银,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复兴镇新街1层门市(户籍地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石良组58号)。

委托代理人匡子珍,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者。

被告刘孝荣,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太红山组86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泰安公寓四楼。

负责人袁世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国银与被告刘孝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国银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银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银撤回起诉。

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5.00元,已批准免缴。

审判员  张世林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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