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白梅诉黄辉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汉市。
被告黄某某,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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