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友魁诉金世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金某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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