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其付诉匡正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殷其付,女,193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太红山组108号。
被告匡正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太红山组108号。
被告匡正芬,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太红山组171号。
被告匡正连,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石板天组49号。
原告殷其付与被告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其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付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其付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殷其付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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