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元平诉唐尚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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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06
原告赵元平,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唐尚全,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江平,约38岁,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平诉被告唐尚全、张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元平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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