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贵与被告陈超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6
原告王林贵,男,200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陈友先,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树福,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熊远才,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超明,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王林贵与被告陈超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王林贵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贵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由原告王林贵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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