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红诉贵州中竹新宇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金红,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贵州中竹新宇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胡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金红与被告贵州中竹新宇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陈金红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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