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业祥诉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7
原告王业祥,务农,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黄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祥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业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