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诉何桂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7
原告王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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