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林诉朱显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裁定书
原告朱家林,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朱家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朱家琼,务农,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朱家芹,务农,住赤水市。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远湘,赤水市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显华,务农,住赤水市。
第三人朱家宏,务农,住赤水市。
第三人朱家良,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林、朱家敏、朱家琼、朱家芹与被告朱显华,第三人朱家宏、朱家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家林、朱家敏、朱家琼、朱家芹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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