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林诉朱显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7
原告朱家林,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朱家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朱家琼,务农,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朱家芹,务农,住赤水市。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远湘,赤水市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显华,务农,住赤水市。

第三人朱家宏,务农,住赤水市。

第三人朱家良,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林、朱家敏、朱家琼、朱家芹与被告朱显华,第三人朱家宏、朱家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家林、朱家敏、朱家琼、朱家芹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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