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贵英诉黄应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黄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