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云诉段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祖云,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段其国,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云诉被告段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云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祖云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祖云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祖云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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