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其国诉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7
原告段其国,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水市丙安乡丙安村。

法定代表人殷华兵,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其国诉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其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其国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其国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段其国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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