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江与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8
原告胡吉江,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利平,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吉江与被告龚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吉江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吉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吉江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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