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与李露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8
原告王春梅。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露露。

委托代理人张仕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李露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梅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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