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军与陈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国军。
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光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军与被告陈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国军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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