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薇与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9
原告余薇。

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总经理。

原告余薇与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红民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了(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薇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薇承担。

审 判 长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杨廷乾

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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