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明诉王敏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石明,男
被告王敏华,男
原告诉称:原告在新时代家居广场开了一家瓷砖店(冠珠陶瓷)经营瓷砖,被告在远口供电所装修期间,从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17日止在原告店里所购瓷砖,至今尚欠瓷砖款517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现在没钱,正在办理工程款,等过几天工程款到了马上支付等理由推诿拖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瓷砖款人民币5176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敏华的身份不明,且本院现未能查明该人身份,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石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显 熙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记员 郑桂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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