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强与任达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守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达江,贵州省石阡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廷兴,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强与被告任达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守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守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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