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容与遵义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义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胜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莲,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遵义市延安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佘建刚,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文胜,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义容与被告遵义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义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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