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容与遵义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0
原告陈义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胜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莲,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遵义市延安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佘建刚,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文胜,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义容与被告遵义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义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