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容与黄长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0
原告袁明容,女,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袁明涛,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亮,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袁明容与被告黄长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本院决定免收28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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