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容与黄长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明容,女,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袁明涛,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亮,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袁明容与被告黄长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本院决定免收28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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