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与潘新培、潘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恒,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
被告潘新培,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潘继东,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杨恒诉被告潘新培、潘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恒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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