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世明与刘友军、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0
原告杜世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霞,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友军,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王明芳,女,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杜世明与被告刘友军、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世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世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杜世明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