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花与陈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1
原告吴明花,女。

被告陈德惠,女。

原告吴明花与被告陈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花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吴明花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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