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花与陈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明花,女。
被告陈德惠,女。
原告吴明花与被告陈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花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吴明花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江超
")被告陈德惠,女。
原告吴明花与被告陈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花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吴明花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江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