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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