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晏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