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1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金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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