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达晶与王学勇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达晶,女,汉族,余庆县人。
被告王学勇,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达晶与被告王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达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达晶承担。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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