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与邬火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4:11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30号。

法定代表人石美华。

委托代理人邓义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火琴,女,汉族,住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小可、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公司)与被告邬火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义生、被告邬火琴及委托代理人宋小可、余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公司诉称,被告邬火琴在我单位上班期间受伤,是我公司派人护理。被告伤势不重,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没有上班,也无考勤记录。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不应当按照三个月计算,不应当支付护理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有误。

被告邬火琴辩称,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我们对裁决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邬火琴到原告处做杂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12月17日11时许,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住院15天。2014年6月16日,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5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5年3月6日,遵义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邬火琴为十级伤残。另查,被告在原告处做工的日工资为110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如作出“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2号”裁决书,裁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医药费2186.10元;3、原告支付被告护理费1200元;4、原告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47.5元;6、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301.50元;7、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原告认为上述裁决有误,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2号”裁决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邬火琴在原告泸州公司处受到工伤,由于原告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没有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应当给予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1、停工期间的工资为110元X21.75天X12月=2871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0元X21.75天X7月=16747.50元;3、护理费为80元X15天=1200元;4、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遵义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550.25元的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50.25元X(3+3)月=21301.50元。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2号裁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金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不再审查,并将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邬火琴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2186.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由原告支付被告护理费1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由原告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五、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47.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六、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301.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七、由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87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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