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方梅与何万祥、唐登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2
原告杨方梅,女,汉族,住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万祥,男,汉族,住红花岗区。

被告唐登秀,女,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遵义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显良。

原告杨方梅与被告何万祥、唐登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方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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