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办事处狮子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3
原告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罗庄电器市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孙玉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勇,员工。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办事处狮子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珍,主任。

原告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办事处狮子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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