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帮寿与杨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骆帮寿,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誉凤,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骆帮寿与被告杨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帮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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