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与肖雨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世福,男,汉族,四川省人。
原告易小民,男,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齐国刚,男,汉族,云南省人。
原告罗跃刚,男,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肖雨桥,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与被告肖雨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福、易小民、齐国刚、罗跃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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