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云诉鲜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5
原告黎建云,男,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鲜军波,男,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黎建云诉被告鲜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黎建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建云承担。

审判员  李可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钟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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