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永金诉王定邦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永金,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告王定邦,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告王定高,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金诉与被告王定邦、王定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永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龙永金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慧萍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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