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与赵铁桦、赵榕、赵铁枢、王娟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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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1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粮食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1号科技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沈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伶俐,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玲青,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榕,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枢,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娟,女。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赵铁桦、赵榕、赵铁枢、王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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