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与瑜嘉房开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17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晶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被申诉人六盘水瑜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六盘水市医药局劳动服务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5]5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丽

审 判 员  冉飞

代理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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