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达刚与王达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王达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王达坤,男。
再审申请人王达刚与被申请人王达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达刚申请再审称:现在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某某,证明王达刚与王达坤分家的事实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达刚申请再审称能申请证人出庭作某某,证明王达刚与王达坤分家的事实。王达刚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即便王达刚能申请证人作某某,也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故王达刚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达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达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爱琪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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