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化友与金炳东、金洪燕、金炳淑、陆云秋、孟德元、张兴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炳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洪燕。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炳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云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德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兴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谭化友因与被申请人金炳东、金洪燕、金炳淑、陆云秋、孟德元、张兴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化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是:孟德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不合格车辆(三轮货车)上路行驶自行侧翻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孟德元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化友未违反道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以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二)平塘县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枉法认定,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但由于不懂法律程序,没有在时限内申请复核。谭化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认定书是否系枉法认定问题。谭化友称认定书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枉法认定,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认定书载明的车辆情况、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发生经过和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采信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谭化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化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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