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刚等与曹晟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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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维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常高。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扬,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德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承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舒美达制药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红源、彭洁,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维刚、王常高因与被申请人曹晟、曹德成、罗承侠、曹煜、贵阳舒美达制药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维刚、王常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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