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昌庆与谭绍忠、熊田森、刘宴宇、兴仁县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令狐昌庆,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绍忠,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国森,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宴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兴仁县供电局,住所地:兴仁县城关镇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科,局长。

再审申请人令狐昌庆因与被申请人谭绍忠、熊田森、刘宴宇、兴仁县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令狐昌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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