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陆毅与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祥,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陆毅,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贞丰县珉谷镇金丰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坤敏,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宇,该公司风险总监。

再审申请人王祥、陆毅因与被申请人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兴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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