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与马明、陈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大道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明,男。
再审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刚、马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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