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梅、禹小东与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人民政府、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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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禹小东,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禹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原可龙村小学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学梅,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原可龙村小学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

法定代表人:幺俊,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

法定代表人:班永才,该村主任。

一审、二审第三人: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行政综合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帅颂,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孙雪梅、禹小东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人民政府、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禹小东、孙雪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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